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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这是为了确保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准确、及时和有效传递 ,从而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根据这一制度,药品生产 、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逐级上报至相应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重要性
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在正常用法用量下,药品预防、诊断 、治疗疾病或调节生理机能过程中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这些不良反应可能会对患者的健康造成危害,甚至危及生命 。因此 ,及时、准确地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对于保障患者用药安全至关重要。
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的实施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定,药品生产 、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 ,应首先进行内部评估和处理,确保患者的安全。然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将不良反应信息逐级上报至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这些部门会对上报的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估 ,以便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类似不良反应的再次发生。
在逐级上报的过程中,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上报信息的审核和把关 ,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还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以便更好地应对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
三、不得越级报告的规定
为了确保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传递效率和准确性,制度规定不得越级报告。这意味着药品生产 、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必须按照规定的层级和程序进行上报 ,不得跳过中间环节直接向更高层级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这一规定有助于避免信息在传递过程中的遗漏和误解,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
综上所述:
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是为了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各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这一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同时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应加强对上报信息的审核和把关,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通过共同努力,我们可以更好地应对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条规定: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 ,必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
药品生产 、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
第十六条规定: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当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报告;不具备在线报告条件的,应当通过纸质或者电子报表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由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代为在线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一般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日起 30 天内上报;新的或严重的应于发现 之日起 15 日内上报,其中死亡病例须及时向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 ADR 监测中心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持有人应通过药品不良反应直接报告系统提交个例不良反应报告,并对系统注册信息进行及时维护和更新。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应按时限要求提交。境内严重不良反应在15个日历日内报告,其中 ,死亡病例应立即报告;其他不良反应在30个日历日内报告;境外严重不良反应在15个日历日内报告 。持有人或其委托方第一位知晓个例不良反应的人员称为第一接收人。第一接收人应尽可能全面获取不良反应信息,包括患者情况、报告者情况 、怀疑和并用药品情况、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等。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原始记录由第一接收人传递到药物警戒部门的过程中,应保持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不得删减、遗漏 。持有人要对个例不良反应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药物警戒部门人员在收到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后(包括监管部门反馈的报告),应对该报告进行评价,包括对新的不良反应和严重不良反应进行判定 ,以及开展药品与不良反应的关联性评价。
法律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第三条 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建立药物警戒体系,通过体系的有效运行和维护,监测 、识别、评估和控制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
第四条 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基于药品安全性特征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安全风险 ,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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