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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刑官大。明朝起提刑官制为正三品 、正四品,而知府则全为正四品 ,因此就品阶而言,提刑官更大。
知府自唐宋起始,明朝大致恢复宋制 ,才最后有了以“知府 ”为名的地方官职。明初时,上府知府为从三品,中府知府为正四品 ,下府知府是从四品,但不久就将所有知府均改为正四品 。
提刑则是从宋朝开始设立,金代称提刑使 ,后又改称按察使,为正四品官。提刑是中国古代地方司法官名,比如明朝南京路提刑司设使、副使领司事 ,秩正三品、正四品。下设判官、知事筹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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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刑官的设置有助于加强中央集权,同时也能有效地监督刑狱 、诉讼,平反冤案,打击不法官吏 ,又起到了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
提刑官是判决的一个重要关卡,他们能否尽职,关乎百姓能否得到公正的判决 ,冤狱能否得到昭雪。因此宋王朝很重视“提刑官”的人选,多由曾长期任职于地方的、熟悉地方事务的官员担任 。
当然,熟悉地方事务并不代表就能够尽职 ,关键还是“提刑官”自身的态度和对他们的监督,宋王朝是通过中央的监察官以及同级的其它监司官,对“提刑官”加以监督。
与南宋对峙的金代 ,在“路 ”一级置有提刑按察司,类似宋代的提刑司,设按察使。元代沿袭金代提刑按察司 ,在“道”一级置肃政廉访司,设廉访使 。
到了明代,在省级设置提刑按察使司,清代改为按察使司 ,主要负责一省的刑狱诉讼事务,同时对地方官有监察之责,但按察使之上增设了巡抚一职 ,独揽一省大权。可以看到,元明清三朝的按察使是沿袭金朝的提刑按察使,后者可能受到了宋代的提刑官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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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提刑官是几品关于宋朝的提刑的官职介绍
你是指宋慈吗 ,他据历史记载是三品以上官员,官阶一般为正二品或从一品 。
提刑官”是宋代所特有的,是“提点刑狱公事 ”的简称。“提点”就是负责、主管的意思。宋代在“路”(与明清时期的“省 ”相近)这一级先后分设了转 运司 、提点刑狱司和提举常平司等机构 ,从中央派文臣担任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 即“提刑官” 、提举常平公事。这三个机构合称为“监司”,其长官被称为监司官,都负有监察州县地方官的职能 。同时 ,这些监司官又有一定的分工,其中,“提刑官 ”负责地方刑狱 、诉讼。
北宋太宗朝开始设立“提点刑狱公事”,到真宗朝逐渐制度化 ,设置了提刑司的衙门。提刑司多设在占据交通要道的州府,“提刑官”则每年定期到所辖的州县巡查 。“提刑官 ”的职能,除了监察地方官吏之外 ,主要是督察、审核所辖州县官府审理、上报的案件,并负责审问州县官府的囚犯,对于地方官判案拖延时日 、不能如期捕获盗犯的渎职行为进行弹劾。宋代杖刑以下的犯罪 ,知县可判决;徒刑以上的犯罪,由知州判决,而“提刑官”主要负监督之责;州县的死刑犯一般要经过“提刑官”的核准 ,提刑司成为地方诉讼案件的最高审理机构。“提刑官”还负责审理疑难案件,平反冤狱,以及接受民众的上诉.
北宋太宗朝开始设立“提点刑狱公事 ” 。朝廷选派文臣到地方 ,审理疑难案件,清理积压的旧案;到真宗朝逐渐制度化,设置了提刑司的衙门。后来“提刑官”虽有暂时的撤废,但两宋大部分时间都是存在的。
提刑司多设在占据交通要道的州府 ,“提刑官”则每年定期到所辖的州县巡查 。史载宋代“提刑官 ”的职能,除了监察地方官吏之外,主要是督察、审核所辖州县官府审理、上报的案件 ,并负责审问州县官府的囚犯,对于地方官判案拖延时日 、不能如期捕获盗犯的渎职行为进行弹劾(《宋史·职官志七》)。宋代杖刑以下的犯罪,知县可判决;徒刑以上的犯罪 ,由知州判决,而“提刑官”主要负监督之责;州县的死刑犯一般要经过“提刑官”的核准,提刑司成为地方诉讼案件的最高审理机构。“提刑官 ”在巡查州县的监狱时 ,除了查看囚犯的人数、囚禁时间外,还审理疑难案件,平反冤狱 ,以及接受民众的上诉 。
据史书记载,宋慈在广东担任“提刑官”时,属吏多不奉法,有嫌疑犯被囚禁数年不能得到审理 ,他限期加以审理,八个月裁决了二百多死刑犯,在巡查所辖的州县时 ,“雪冤禁暴”。他断案重视获取物证和案情的推理,案情“疑信未决,必反覆深思 ” ,以“检验”(获取物证)乃“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栝”。(《洗冤集录序》)他所写的《洗冤集录》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除了覆核、审理州县的案件外,维持地方社会的治安也是宋代“提刑官 ”的重要职责 。这包括剿除、捕获盗贼以及镇压农民起义。例如 ,辛弃疾在做湖南“提刑官”时,就平定了茶商的叛乱。所以“提刑官”的副手多为武臣,在出现规模较大的农民起义或社会动乱时 ,甚至用“武臣”做“提刑 ”官 。在刑狱 、治安之外,宋代的“提刑官”有时还监督某些赋税的征收,或监督地方仓储的管理。可以看出来,宋代的“提刑官”具有今天的省检察长、公安厅长、省高级法院院长 、省军分区司令等多重的身份和职能 ,而且他们直接对中央负责,在地方上没有直接的隶属对象,不像今天的检察长、公安厅长或法院院长等 ,与省委、省政府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
“提刑官 ”的设置有助于加强中央集权,同时也能有效地监督刑狱 、诉讼,平反冤案 ,打击不法官吏,又起到了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 。正如电视剧《大宋提刑官》所展现的,由于州县官的渎职 ,胥吏的敲诈勒索,导致案情“虚幻变化,茫不可诘” ,“提刑官”是判决的一个重要关卡,他们能否尽职,关乎百姓能否得到公正的判决,冤狱能否得到昭雪。因此宋王朝很重视“提刑官 ”的人选 ,多由曾长期任职于地方的、熟悉地方事务的官员担任。宋慈在出任“提刑官”之前,就曾在福建、四川等地做了十几年的地方官 。
当然,熟悉地方事务并不代表就能够尽职 ,关键还是“提刑官”自身的态度和对他们的监督,宋王朝是通过中央的监察官以及同级的其它监司官,对“提刑官 ”加以监督。
与南宋对峙的金代 ,在“路”一级置有提刑按察司,类似宋代的提刑司,设按察使。元代沿袭金代提刑按察司 ,在“道”一级置肃政廉访司,设廉访使 。到了明代,在省级设置提刑按察使司 ,清代改为按察使司,主要负责一省的刑狱诉讼事务,同时对地方官有监察之责,但按察使之上增设了巡抚一职 ,独揽一省大权。可以看到,元明清三朝的按察使是沿袭金朝的提刑按察使,后者可能受到了宋代的提刑官的影响。
1 、大宋提刑官是正四品官。提刑官是宋代特有的职称 ,为“提点刑狱公事 ”的简称,是正四品官员 。这个职位由朝廷选派,每三年一换。
2、提刑司多设在占据交通要道的州府 ,“提刑官”则每年定期到所辖的州县巡查。
3、“提刑官”的职能,除了监察地方官吏之外,主要是督察 、审核所辖州县官府审理、上报的案件 ,并负责审问州县官府的囚犯,对于地方官判案拖延时日、不能如期捕获盗犯的渎职行为进行弹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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